1、项目建议书阶段或予可研阶段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拟选场址地理位置图,项目建议书要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简要说明,环保部门确定环境评价等级。
如在此阶段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者,建设单位应办好项目环境评价委托,并预付部分环境评价费,环保部门方可出具项目环保初审意见。
2、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1)建设单位按环保部门确定的环境评价要求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原则上要在“可研”阶段完成。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3)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3、初步设计阶段:环保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环保篇章审查。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执照等手续。
4、竣工验收阶段: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凡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由市环保局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