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为:
(一)受理报验
凡经鞍山商检局检验、鉴定的进出口商品由检务部门统一受理报检。
1、报检人应具有报检资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报检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检。
3、对边远地区可受理传真报检或电话报检。
4、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先受理报验,而后补齐资料。
(二)收缴检验费
1、计费:由检务部门根据检验申请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商检局颁发的标准计费,逐项标于报验单上,同时开具《收费交款取证凭单》。
2、报验人持《收费交款取证凭单》到财务部门交纳检验费,财务按标准审核收费。
3、常年大批量出口单位,经批准可按月结算商检费。
(三)检验/鉴定
1、相关检验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检务部门转递的报验资料当日将检验鉴定任务分配有关检验人员。
2、检验人员应及时与报验人联系,约定实施检验的时间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检验人员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测工作和证书底稿,经审核送交检务部门。
(四)签证
1、检务部门对证书底稿进行审核后制证,通知报验申请人领取证单。
2、对特殊紧急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办理现场签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登记备案由鞍山商检局承办。